《救赎圣事》训令 引言
发布日期:2022-10-07   |    作者:公教会礼仪发凡

 

1. 在至圣感恩祭中,慈母教会以坚贞的信德明认这救赎的圣事, [1] 欣然地接纳,恭敬地庆祝及崇拜,藉此宣告基督耶稣的死亡,明认祂的复活,直到祂光荣地来临时, [2] 以胜利的主及统治者、永远司祭和宇宙君王的身分,向那无限尊威的全能圣父献上真理与生命的王国。 [3]

 

2. 在历史中,教会以其崇高的权力、审慎的关注,在大公会议和宗座文件中,对至圣感恩祭的教义作出阐释:感恩祭包含教会的整个精神财富,亦即基督自己:祂是我们的逾越节羔羊, [4] 因此是整个信徒生活的泉源和巅峰, [5] 它自教会源起之时即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6] 最近,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其《活于感恩祭的教会》通谕中,因应教会的现况,重申了这教义中极为重要的几点。 [7]

 

为促使教会今日特别在举行神圣礼仪时,仍能恰如其分地关注这个如此伟大的奥迹,教宗特地敦嘱本礼仪圣事部, [8] 会同信理部一起撰写这份训令,详述某些与感恩(圣体)圣事有关的纪律问题。因此,本训令内所论述的事项,必须与上述《活于感恩祭的教会》通谕连贯地诵读与理解。

 

但本训令并无意罗列一切与至圣感恩祭有关的规范,仅欲重申以前已陈述过并已确立、且目前仍有效的规则,藉此加深对这些礼仪规范的理解, [9] 并且指示一些有助阐释和补充前者的礼规,并向主教、司铎、执事,以至向所有基督平信徒加以说明,好使众人各按其职,各尽所能付诸实践。

 

3. 本训令所论述的规范,应视作属于罗马礼仪模式之礼仪事宜,而在适当的变通后( mutatis mutandis )也适于拉丁教会内其他依法获得承认的礼仪模式。

 

4. 「当然,大公会议所开始实施的礼仪改革,也大大有助于信友更有意识、更积极、更有效果地参与圣祭」。 [10] 可惜,「也有一些阴暗面」。 [11] 为此我们不能对流弊保持缄默:它们有些颇为严重,违反礼仪和圣事的本质,与教会的传承和权威背道而驰,且经常在某些教会环境中危及礼仪庆典。有些地方,在礼仪规范上的流弊几乎已习以为常,这显然是不可容许的,并应当停止。

 

5. 教会当局颁布的规范,必须表里、思言行为一致地予以遵守。只在外表拘守规范,显然与神圣礼仪的本质相违,因为在礼仪中,主基督愿意聚集祂的教会,使教会与祂成为「一心一体」。 [12] 为此缘故,外表的行动,应受到信德与爱德的启发,好能与基督、与他人彼此结合,并激发我们关爱贫困者、受苦者。此外,礼仪中的话语和礼节,也是基督心意的忠实表达,是在世纪更迭中逐渐形成的,教我们具有与基督一样的思想: [13] 只要我们的思念与礼仪中的话语相符,便能举心向主。本训令所论述的一切,正是要我们的心思念虑,一如礼仪的话语和礼节所表达的,与基督的思念相符一致。

 

6. 事实上,此等流弊「使人对这奇妙圣事的健全信仰,以及天主教教义变得模糊」。 [14] 如此它们也妨碍信友「以某种方式重新体验厄玛乌两位门徒的经历:『他们的眼睛开了,这纔认出耶稣来』」。 [15] 面对天主永恒的大能和神性, [16] 以及祂以特殊方式于感恩圣事中所彰显的仁慈光辉, 所有信友都应怀有且表达出对天主尊威的敬意,这尊威是在祂唯一圣子的救世苦难中完全彰显出来的。 [17]

 

7. 这些流弊多次是源自一种错误的自由观念。可是天主在基督内赐与我们的自由,并非那种虚假的自由,致令我们为所欲为,而是那让我们作合宜和正当之事的自由。 [18] 这不仅是针对那些直接来自天主的规诫而言,而且恰当地考虑到各规条的本质,对教会所颁布的法律也是如此。因此,人人必须符合教会合法当局所订定的规定而行。

 

8. 其次,令人极为忧心的是,「有些合一运动的措施,尽管出自善意,有时却任由感恩祭以违反教会藉以表达信仰之礼规的方式举行。然而,感恩祭「是一项如此伟大的恩赐,致不能任其意义变得模糊,并受到轻视」。为此,宜修正及以更确切的方式界定某些要素,俾能在此领域中,使「感恩圣祭继续散发这光辉奥迹的所有光芒」。 [19]

 

9. 最后,这些流弊往往是出于无知:人之所以抗拒某些事物,多是因为不认识它们的深义和历史渊源。其实,是在圣经本身的启发与推动下产生那些「礼仪祷词、祈祷文和诗歌…。动作和象征也由其中取得其意义」。 [20] 至于「礼仪为了表示无形的天主事理所用的那些有形记号,也是由基督或教会所选定的」。 [21] 最后,按 东、西方每个礼仪传统所举行的神圣庆典,在结构和形式上,都与普世教会的作法相符,那承自从未间断的宗徒传统的作法也是如此, [22] 教会应忠实并谨慎地将之传给未来世代。这一切都很明智地藉礼规加以保存和卫护。

 

10. 对于基督所定立的,教会无权干预,它构成礼仪不能改变的成分。 [23] 假若中断了圣事与其建立者基督之间的连系,假如不把它们与教会源始事件相连, [24] 对信友并无任何俾益,反会使他们严重地受到损害。事实上,神圣礼仪与教义的原则是紧密相连的, [25] 因此,采用未经批准的经文和礼节,其结果只会削弱或失去祈祷律( lex orandi )与信仰律( lex credendi )之间的必要连系。 [26]

 

11. 感恩祭奥迹是如此伟大,「任何人不能等闲视之,也不得漠视它的神圣性及普世性」。 [27] 相反的,谁若依从一己的喜好而漠视之──即使是司铎──都会损害那原应竭力维护的罗马礼仪的基本统一性。 [28] 这种作法绝对不能答复今日人们对生活的天主的渴求。同样地,这种做法全然与真正的牧灵关怀,或与正确的礼仪革新无关,反而剥夺那属于信友的家业与遗产。因为任意行事,无助于真实的革新, [29] 反而严重损害信友举行礼仪的合理权利,因为礼仪是教会按其传统和纪律,以表达自己的生活。此外,它们还把歪曲及不谐和的因素带进感恩庆典中,然而这庆典的本质却是在以卓越的方式,奥妙地表达和实现与天主生命的共融,及天主子民的合一。 [30] 这些作法在天主子民中造成教义上的模糊、困惑和不良榜样,而且几乎无可避免地引起强烈的反对。这在今日因「俗化」潮流令基督信仰生活倍加困难的时代里,使许多信友感到困惑和沮丧。 [31]

 

12. 然而所有基督信徒皆有权自一个真正的礼仪中受惠,它尤其是指按照教会所愿意和制订的方式举行的弥撒圣祭,即完全遵照教会训导当局的教导,礼书中的规定和其他教律、法规。同样,天主教信友有权要求为他们举行丝毫不走样的弥撒圣祭,要完全符合教会训导当局的教导。最后,天主教信友团体有权要求,为他们举行感恩圣祭时,应尽力彰显出来是真正合一的圣事,排除各种可能令教会分裂和出现分党分派的缺失和举动。 [32]

 

13. 本训令内所列的一切法规和提示,依照不同的方式都与教会的使命有关,因为教会有责任督促人们正确与合宜地举行这伟大的奥迹。本训令的最后一章将讨论各法规的不同等级,藉此,这些单一的法规便与教会法之最高规范相连系,它是对拯救人灵的关怀。 [33]

 

[1] 见《罗马弥撒经书》 Missale Romanum, 2002 「特别敬礼弥撒天主仁慈」献礼经。

[2] 见格前 11:26 《罗马弥撒经书》「感恩经」成圣体圣血后欢呼词若望保禄二世《活于感恩祭的教会》通谕 Ecclesia de Eucharistia, 2003.4.17 ), 5, 11, 14, 18

[3] 见依 33 五十一 22 《罗马弥撒经书》「基督普世君王节」颂谢词。

[4] 见格前五 7 梵二「司铎」 5 若望保禄二世《教会在欧洲》劝谕 75

[5] 见梵二「教会」 11

[6] 见《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21

[7] 见《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8] 见《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52

[9] 见《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52

[10] 《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10

[11] 《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10 见若望保禄二世「梵二礼仪宪章廿五周年」宗座牧函 Vicesimus quintus annus, 1988.12.4 ), 12-13 亦见梵二「礼仪」 48

[12] 《罗马弥撒经书》「感恩经第三式」见格前十二 12-13 弗四 4

[13] 见斐二 5

[14] 《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10

[15] 《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6 见路廿四 31

[16] 见罗一 20

[17] 见《罗马弥撒经书》「基督苦难」颂谢词一。

[18] 见若望保禄二世《真理的光辉》通谕 Veritatis splendor, 1993.8.6 ), 35 若望保禄二世「美国巴尔的摩市坎登球场 Camden Yards 弥撒讲道」 1995.10.9 ), 7 Insegnamenti di Giovanni Paolo II, XVII, 2 (1995), Libreria Editrice Vaticana, 1998, p. 788

[19] 见《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10

[20] 梵二「礼仪」 24 见礼仪圣事部《合法的变更》训令 Varietates legitimae, 1994.1.25 19, 23

[21] 见梵二「礼仪」 33

[22] 见圣依勒内《驳斥异论》 Adversus Haereses ), III, 2 圣奥思定《致瓦讷略书》 Epistula ad Ianuarium ), 54, I (PL 33, 200): ?Illa autem quae non scripta, sed tradita custodimus, quae quidem toto terrarum orbe servantur, datur intellegi vel ab ipsis Apostolis, vel plenariis conciliis, quorum est in Ecclesia saluberrima auctoritas, commendata atque statuta retineri? 若望保禄二世《救主的使命》通谕 Redemptoris missio, 1990.12.7 ), 53-54 信理部「致天主教主教论教会共融书函」 Communionis notio, 1992.5.28 ), 7-10 「合法的变更」 26

[23] 见梵二「礼仪」 21

[24] 见比约十二世《圣秩圣事》宗座宪令 Sacramentum Ordinis, 1947.11.30 );信理部「有关妇女晋铎问题」声明 Inter insigniores, 1976.10.15 ), IV 「合法的变更」 25

[25] 见比约十二世《天主中保》通谕 Mediator Dei, 1947.11.20: AAS 39 (1947) p. 540

[26] 见圣事礼仪部《莫大恩赐》训令 Inaestimabile donum, 1980.4.3 : AAS 72 (1980) p. 333

[27] 《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52

[28] 见梵二「礼仪」 4, 38 「东方」 1, 2, 6 保禄六世《罗马弥撒经书》宗座宪令 Missale Romanum, 1969 : AAS 61 (1969) pp. 217-222 );《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Missale Romanum, Institutio Generalis ), 399 礼仪圣事部《真正的礼仪》训令 Liturgiam authenticam, 2001.3.28 ), 4

[29] 见若望保禄二世《教会在欧洲》宗座劝谕 Ecclesia in Europa, 2003.6.28 ), 72

[30] 见《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23 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 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 ), 6

[31] 见「莫大恩赐」训令 AAS 72 (1980) pp. 332-333

[32] 见格前十一 17-34 《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52

[33] 见《天主教法典》 Codex Iuris Canonici, 1983.1.25 ), 17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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