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赎圣事》训令 第二章 基督平信徒在感恩庆典中的参与
发布日期:2022-10-20   |    作者:公教会礼仪发凡

第二章

基督平信徒在感恩庆典中的参与

 

1. 积极及有意识的参与 [36-42]

36. 弥撒庆典是基督和教会一起的行动,是普世教会和个别教会、以及每个信友的整个基督徒生活的中心, [87] 大家「以不同方式,按每人的职位、职务以及实际的参与程度,而与其互动。 [88] 基督信徒──『特选的民族、王者的司祭、圣洁的邦国、得救的子民』, [89] 就是以这种方式,表现出教会的团结和圣秩体系」。 [90] 「教友们的普通司祭职,与属圣统的公务司祭职,虽不仅有程度的差别,而且有实质的分别,可是彼此有连带的关系;二者都以其特有的方式,分享基督的同一司祭职」。 [91]

 

37. 全体信友藉圣洗脱离了自己的罪过并加入教会,因藉领洗而领受的圣事印记,能有分于基督宗教的敬礼, [92] 藉他们的王家司祭职, [93] 恒心祈祷和赞颂天主, [94] 好成为生活、圣洁和悦乐天主的祭品,所作所为无可指摘, [95] 时时处处为基督作见证,并向那些询问他们的人说出他们所怀永生希望的理由。 [96] 为此,基督平信徒参与感恩圣祭和教会其他礼仪时,不能仅是一种身体的临在,更不应是被动的,却应视之为信仰及源自洗礼身分的真正实践。

 

38. 教会对感恩祭之本意(性质)的一贯的教导 -- 它不只是筵席,而更是祭献 -- 应作为全体信友圆满参与这崇高圣事的主要关键。 [97] 假若「把感恩奥迹中祭献的意义除去」,就只会把这件圣事的意义与价值当作「一种友爱的宴会而已」。 [98]

 

39. 为了促进和加强信友的积极参与,新近对礼书的革新,即根据梵二的意愿,着重信友的欢呼词、应答、咏唱圣咏、对经、圣歌,以及行动、举止和姿态等,又提醒要适当地保留神圣的静默时间,并在礼规中列明属于信友的部分。 [99] 此外,也给予很大的空间,能自由地作恰当的适应,即按照原则,每个礼仪行动按照礼规所赋予的权力,都应适合参礼者的需要、他们的领悟能力、内心准备和天赋。每个礼仪中,在选择歌曲、曲调、祈祷文和圣经选读,在讲道、撰写信友祷文意向、作提示、按礼仪节期布置圣堂,都富于变化性。这些措施应用以突显礼仪传统的丰饶,且符合牧民需要,它们也应慎重地赋予每个礼仪庆典特有的涵义,因而有助参礼

者的心领神会。但必须谨记的是,礼仪行动的效益不在于礼节的经常变更,而是对天主圣言和对所举行的奥迹的深入领悟。 [100]

 

40. 虽然礼仪庆典的特点是要求全体信友的积极参与,这是不容置疑的,但这并不表示,在具体行动上,每人除了做既定的行动和姿态外,仍必须要做一些其他具体的事情,好像每个人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礼仪职务。实际上更应做的是,以教理讲授设法去纠正近年来在这方面的肤浅思想和做法,并留心不断激发信友对感恩祭 ── 这伟大信德奥迹日益深化的仰慕之情。教会因举行感恩祭,在生活上不间断地「除旧更新」。 [101] 事实上,教会在感恩祭中,以及在藉感恩祭取得力量并趋向感恩祭的整个基督信仰生活中,常如圣多默宗徒一样,「在这位被钉死、埋葬而后复活、并满溢神圣光辉的主面前俯首朝拜,并不停地呼喊:『我主!我天主!』」。 [102]

 

41. 不断而普遍地举行时辰颂祷礼、善用圣仪和奉行基督徒的民间敬礼,有助于鼓励、促进和培养这种参与礼仪的内在精神。这些敬礼虽然「严格说来并不属于法定的礼仪,却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因与礼仪有着某种连系,应予保留。它们是那些受到教会训导所称许和验证者, [103] 玫瑰经祈祷就是范例。 [104] 再者,由于这些热心敬礼能导引信友参与圣事,尤其是感恩圣事,「默想我们获得救赎的奥迹,或效法天上圣人的芳表,因此,为推动我们参与礼仪性的敬礼,会有一定的效益」。 [105]

 

42. 必须明白:教会的形成并非出于人的意愿,而是天主在圣神内所召集的,而教会是以信德回应这白白赐与她的召唤:事实上,希腊文「教会」( ekklesia )一词是衍生自「召叫」( klesis )。 [106] 不应把感恩祭毫无分别地视为司祭与参礼会众一起的「共祭」。 [107] 相反的,司祭所举行的感恩圣祭是一项恩赐,「它绝对超越会众的权能(…)。会众聚在一起为举行感恩祭,就绝对需要一位领受过圣秩的司祭来主持,才是真正的感恩祭聚会。另一方面,团体自身没有能力提供领受过圣秩的司祭」。 [108] 迫切需要大家同心协力避免这方面的一切模棱两可的事,并为近年出现的困难作出补救。为此不应轻率地使用类似「献祭会众」( celebrating assembly 、 comunita celebrante 、 assemblee celebrante )等用词。

 

2. 基督平信徒在弥撒庆典中的职务 [43-47]

43. 为了团体和天主的整个教会的利益,由一些基督平信徒按传统在神圣的礼仪中执行某些任务,是合理且值得称许的。 [109] 礼仪中宜由多人共同分担,执行不同的职务,或执行同一职务中的不同部分。 [110]

 

44. 除了正式任命的( duly instituted )辅祭员和读经员外, [111] 在上述所提及的特殊职务当中,也包括临时指派的辅祭员 [112] 和读经员, [113] 还有其他列于《罗马弥撒经书》上的职务, [114] 以及预备面饼、清洗圣布及类似的任务。所有人,「无论是圣职人员或是平信徒,都应按自己的职责或职务,只尽自己的一份,且要完全尽好」, [115] 无论是在礼仪庆典,还是在其准备工作上,都应设法使教会的礼仪进行得庄重得体。

 

45. 应避免能使圣职人员和基督平信徒间之行动的互补性模糊的危险,致使基督平信徒的角色变得「圣职化」,而圣职人员则不当地承担专属基督平信徒在生活和行动上的职务。 [116]

 

46. 被邀在礼仪庆典中提供协助的基督平信徒,应有适当的准备,并在信友生活、信德、品行,及忠于教会的训导上享有美誉。信友宜接受一个适合其年龄、身分、生活方式和宗教文化程度的礼仪培育。 [117] 切勿选择那些被任命后会令信友讶异的人士。 [118]

 

47. 继续让男童或男青年以俗称「辅祭童」( ministrantes )的身分在祭台上充任辅祭,实在是值得称许的优良传统,他们并接受适合其程度的、与这项服务有关的教理教导。 [119] 不要忘记,历来许多的圣职人士都是由这些孩童当中产生的。 [120] 应为他们成立或推动善会,并邀请家长参与或协助,为能更有效地共谋辅祭孩童的牧灵照顾。国际性的辅祭会由礼仪圣事部成立,或由本圣部批准并审核其章则。 [121] 教区主教可根据现行规定准予女孩或妇女充任辅祭。 [122]

 

注解

[87] 见梵二「礼仪」 41 「教会」 11 「司铎」 2, 5, 6 「主教」 30 「大公」 15 「圣体奥迹」 3e, 6 《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16

[88] 见梵二「礼仪」 26 《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91

[89] 伯前二 9 见二 4-5

[90] 《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91 见梵二「礼仪」 14

[91] 梵二「教会」 10

[92] 见圣多玛斯《神学大全》 Summa Theologiae ), III, q. 63, a. 2

[93] 见梵二「教会」 10 见《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28

[95] 见罗十二 1

[96] 见伯前三 15 4-10

[97] 见《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12-18 若望保禄二世「主的筵席」书函 Dominicae Cenae, 1980.2.24 ), 9

[98] 《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10

[99] 见梵二「礼仪」 30-31

[100] 见「礼仪改革」 1

[101] 见《罗马弥撒经书》「四旬期第五周星期一」集祷经。

[102] 若望保禄二世《新千年的开始》宗座牧函 Novo Millennio ineunte, 2001.1.6 ), 21 见若廿 28

[103] 见「天主中保」 AAS 39 (1947) p. 586 );亦见梵二「教会」 67 保禄六世《圣母敬礼》宗座劝谕 Marialis cultus, 1974.2.11 ), 24 礼仪圣事部「民间敬礼与礼仪指南」 Directory on Popular Piety and the Liturgy , 2001.12.17

[104] 见若望保禄二世《童贞玛利亚玫瑰经》宗座牧函 Rosarium Virginis Mariae, 2002.10.16

[105] 《天主中保》 AAS 39 (1947) p. 586-587

[106] 见「合法的变更」 22

[107] 见《天主中保》 AAS 39 (1947) p. 553

[108] 《活于感恩祭的教会》 29 见拉特朗第四届大公会议 1215.11.11-30 ), 1 DS 802 );特伦多大公会议第廿三会期 1563.7.15 ),「圣秩圣事的教义及规条」 4 DS 1767-1770 );《天主中保》 AAS 39 (1947) p. 553

[109] 见《天主教法典》 230 2 亦见《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97

[110] 亦见《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109

[111] 见保禄六世《某些职务》自动手谕 Ministeria quaedam, 1972.8.15 ), VI-XII 《罗马主教礼书》「授予读经职及辅祭职取录执事及司铎候选人接纳独身生活」 De institutione lectorum et acolythorum, de admissione inter candidatos ad diaconatum et presbyteratum, de sacro caelibatu amplectendo, 1972: AAS 64 (1972) pp. 532-533 );《天主教法典》 230 1 《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98-99, 187-193

[112] 见《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187-190, 193 《天主教法典》 230 2-3 项。

[113] 见梵二「礼仪」 24 「莫大恩赐」 2,18 《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101, 194-198 《天主教法典》 230 2-3 项。

[114] 见《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100-107

[115] 《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91 见梵二「礼仪」 28

[116] 见若望保禄二世「向安的列斯主教团训话」 2002.5.7 ), 2 「基督平信徒」宗 座劝谕 Christifideles laici, 1988.12.30 ), 23 教廷八部「有关非晋秩信友协助司铎圣职的某些问题 」训令 Ecclesiae de mysterio, 1997.8.15 ):神学原则 4 节。

[117] 见梵二「礼仪」 19

[118] 见圣礼部「无限爱德」训令 Immensae caritatis, 1973.1.29: AAS 65 (1973) p. 266

[119] 见圣礼部「圣乐」训令 De Musica sacra, 1958.9.3 ), 93c

[120] 见宗座法律条文解释委员会「释疑覆文」 Responsio ad propositum dubium, 1992.7.11: AAS 86 (1994) pp. 541-542 );礼仪圣事部「致全球各主教团团长论基督平信徒的礼仪服务」书函 Letter to the Presidents of Conferences of Bishops on the liturgical service of laypersons, 1994.3.15: Notitiae 30 (1994) 333-335, 347-348

[121] 见《善牧》 65 节。

[122] 见宗座法律条文解释委员会「释疑覆文」 1992.7.11: AAS 86 (1994) pp. 541-542 );「致全球各主教团团长论基督平信徒的礼仪服务」 Notitiae 30 (1994) 333-335, 347-348 );礼仪圣事部「致某主教书」 Lett. a qualche Vescovo, 2001.7.27: Notitiae 38 (2002) 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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