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赎圣事》训令 第三章 正确举行弥撒
发布日期:2022-10-24   |    作者:公教会礼仪发凡

第三章  正确举行弥撒

1. 感恩圣祭的物质标记 [48-50]

48. 为举行感恩圣祭所用的饼应为无酵饼,由纯粹的小麦新近制成且没有腐坏的危险。[123]为此,这饼若以其它材料制成,即使用的是榖物,或混以非小麦的材料,便不能作为举行祭献和为圣体圣事用的有效物质。[124]以其它材料来烘制圣祭用的饼,例如水菓、糖或蜂蜜等,都是严重的违规行为。不用说,圣祭用饼不但应由有信誉的人来制备,他们更该是熟练且器材俱备的。[125]

 

49. 为了标记所表示的意义,宜把擘感恩祭饼时所分成的小块,在共融礼中分送给一些信友。「若领受共融的圣事的人太多,或为了其它牧灵的需要,仍可采用小型的面饼」。[126]在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采用毋须再行擘分的小型面饼。

 

50. 为举行感恩圣祭用的酒,该由葡萄酿成,并应是天然的、纯正的、未腐坏的、不搀杂其它成分。[127]在举行弥撒时,应把少许水加入酒内。对举行感恩祭用的酒,应谨慎留意,保持良好的质量:要小心勿让酒质变酸。[128]絶对禁止使用可靠性和来源不详的酒:因为对圣事有效性的必需条件方面,教会要求我们做到确实无疑。不可因任何借口而采用其它性质而非有效材料的饮品。

 

2. 感恩经 [51-56]

51. 只应采用《罗马弥撒经书》上的感恩经,或经宗座依法批准使用者,且要遵照宗座所定的方式和限制。「不可容许任何司铎僭称有权撰写感恩经」,[129]或修改教会所批准的感恩经,亦不得采用其它私人杜撰的。[130]

 

52. 感恩经按其性质是整个礼仪庆典的巅峰,诵念感恩经是司祭因圣秩而来的固有权力。因此把感恩经某部分交由执事、基督平信徒辅礼员、一位或全体信友等一起诵念,都是违规的。所以,全部感恩经必须由司祭独自诵念。[131]

 

53. 当主祭诵念感恩经时,除了本文稍后所论的正式批准的信友欢呼词外,「别人不可念其它祷词或唱歌,也不许弹奏风琴或其它乐器」。[132]

 

54. 会众常以积极的方式参礼,而非仅是被动的,「他们怀着信德,静默地与主祭联合一起,并以感恩经内所规定的应答来参与,即颂谢词的对答句和『圣、圣、圣』、祝圣圣体圣血后的欢呼词、总结感恩经的圣三颂后的『阿们』,以及经主教团批准及宗座认可的其它欢呼词」。[133]

 

55. 有些地方出现流弊,司祭在弥撒圣祭祝圣圣体的一刻把祭饼擘开。这流弊与教会传统相违,应备受谴责,并急需改除。

 

56. 为了保存一个极古老的传统,并为了显示教会的共融,不应省去在感恩经中提及教宗和教区主教的名字。实在,「感恩礼团体的共聚一堂,亦是与自己的主教及与罗马教宗共融」。[134]

 

3. 弥撒的其它部分 [57-74]

57. 信友团体有权利要求,尤其在主日感恩祭中,固定有相称和合宜的圣乐,常备有祭台、祭服和台布,全照规定的得体、妥当和光洁。

 

58. 同样,所有信友都该享有各方面准备妥善的感恩庆典,为能庄重而有效地宣读和讲解天主的圣言,又能遵照规定善用选择礼仪经文和礼节的权利,并使礼仪歌咏的内容能合宜地维护和培育信友的信德。

 

59. 司铎、执事、甚至信友,间或擅自改动或变更他们在神圣礼仪中诵念的经文,此等应受谴责的做法应予以制止。这情况若继续下去,只会令神圣礼仪庆典变幻无常,有时甚至会扭曲它的原来意义。

 

60. 圣道礼仪(liturgia verbi)和感恩礼仪(liturgia eucharistica)在弥撒祭典中紧密连系着,组成同一个崇拜行为。为此,不得把二者分离,在不同时地分别来举行。[135]此外,亦不得在同一天不同的时间内,举行弥撒圣祭的不同部分。

 

61. 在选定弥撒庆典中宣读的圣经时,应遵照礼书中的规定,[136]好能真正「给信友们准备更丰盛的天主言语的餐桌,而敞开圣经的宝库」。[137]

 

62. 不可擅自省掉指定的圣经选读,尤其不得「以非圣经作品来取代载有天主之圣言的圣经选读和答唱咏」。[138]

 

63. 「恭读福音是圣道礼仪的高峰」,[139]根据教会的传统,这职务在圣道礼仪中是保留给领了圣秩圣事的人员。[140]为此,基督平信徒是不许在弥撒庆典中宣读福音的,即使是修会会士亦然,在有明文禁止的其它情况下也是一样。[141]

 

64. 在弥撒圣祭庆典当中所作的讲道,是圣道礼仪的一部分,[142]「通常是主祭的职务;他也可委托一位共祭司铎讲道,或斟酌情况,也可委托一位执事讲道,但决不可由一位平信徒讲道。[143]在特殊情况下,因合理原因,也可由在场但未能参与共祭的主教或司铎讲道」。[144]

 

65. 必须谨记:一切先前让非圣秩信友在感恩礼仪中讲道的规则,在法典7671项下应视为被废除。[145]事实上,此种做法已遭废止,不可因习已为常而准许下去。

 

66. 不许基督平信徒在弥撒庆典中讲道的禁令,对修生、神学生、牧民助理和任何基督平信徒组别、团体或组织,也一样有效。[146]

67. 尤其应全力注意,务使讲道严格根据所庆祝的奥迹,按礼仪年所读的圣经和礼仪经文,阐释我们信仰中的奥迹和信友生活的规范,并讲解弥撒常用经文或专用经文,以及某些教会礼节。[147]不消说,一切圣经的阐释都应以基督──救恩计划的最重要关键──为依归,但也应顾及该礼仪庆典的特殊意义。讲道时应设法让基督的光启迪生活的事情。但这样做时不应扭曲天主圣言的真正意义,举例说,不应只谈政治或世俗的话题,也不应套用一些今日盛行的伪宗教运动的思想。[148]

 

68. 教区主教应小心督促讲道的情况,[149]又应向圣职人员发出讲道规则、指引和辅助,推动为这目的而设的聚会和其它活动,让他们有机会更确切地反省到讲道的本质,并找到准备讲道的辅助。

 

69. 在弥撒圣祭及其它礼仪庆典中,不准采用非载于正式批准的礼书内的信经。

 

70. 信友惯常在弥撒中为感恩礼仪所奉献的礼品,不必只限于为举行感恩祭用的饼酒,也可包括信友以献仪方式或为济贫而送来的礼品。这些外在的礼品常应代表主愿意我们作的真正献礼,即一颗忏悔及爱主爱人的心,藉此献礼我们才能肖似基督为我们自作牺牲的奉献。实在,耶稣基督在最后晚餐给门徒洗脚这行动所表现的爱德的奥迹,在感恩圣祭中以最崇高的方式表露无遗。然而为了神圣礼仪的庄重起见,外表的礼品应以合宜的方式来呈奉。为济贫而收集的献仪和其它礼品,应置于适宜的地方,但不可将它们放在举行感恩祭的祭台上。[150]除献仪和间中献上具有象征意义的其它少量礼品外,此等礼品宜在弥撒庆典外呈献。

 

71. 应保持罗马礼仪的做法,在领受共融圣事前行平安礼,一如弥撒规程所定的。事实上,按照罗马礼仪的传统,这做法并没有修好或赦罪的含义,却在领受至圣圣体前有表示平安、共融和爱德的作用。[151]至于弥撒开始时所行的忏悔礼,尤其是忏悔礼第一式,却有信友彼此修好的意义。

 

72. 各人宜只向自己身旁的人,恭谨地行平安礼」。「主祭可与辅礼人员行平安礼,但常要留在圣所内,以免影响圣祭进行。在合理的情况下,主祭若要和数字信友行平安礼,亦该如此」。「有关平安礼的举行方式,应由主教团依照当地传统习惯而制定」,并得到宗座的确认。[152]

 

73. 弥撒圣祭中的擘饼礼,在平安礼结束后诵念「羔羊颂」时开始,且只应由主祭进行,若需要时可由执事或共祭司铎而非由基督平信徒来协助。「基督在最后晚餐中擘饼的行动,成为宗徒时代整个感恩祭的名称。这仪式显示,信友虽多,却因领受同一个生命之粮,即为拯救世人死而复活的基督,而成为一体(格前10:17)」。[153]为此,这礼节应庄重而为之,[154]但要简快完成。要迫切改除盛行于某些地方的流弊,例如作不必要的延长,或违反规定以基督平信徒来协助,或过分着重这礼节。[155]

 

74. 若需要由平信徒给予聚集在圣堂内的信友教理教导,或作信友生活见证,在一般情况下宜在弥撒以外进行。但为了严重的理由,可在主祭念毕领圣体后经时,作教理教导或生活见证。但这做法不应成为惯例。此外,此等教理教导和见证不应与讲道混为一谈,[156]更不应为了它们而取消讲道。

 

4. 与弥撒庆典连结一起的各种礼节 [75-79]

75. 为了感恩庆典和某特别礼节的固有神学意义,有时礼书会规定或准许弥撒圣祭连结另一礼节同时举行,尤其是与圣事一起。[157]但在其它情况下,教会不准许这种连结,尤其是涉及无关重要的情况。

 

76. 此外,根据罗马教会极古老的传统,不得把忏悔圣事结合于弥撒圣祭一起当作同一礼仪行动来举行。但这并不禁止为了信徒的需要,即使在弥撒进行中的同一地点,由非主祭或非共祭的司铎聆听愿意悔罪的信友之告解。[158]但这必须以适宜的方式来进行。

 

77. 无论如何,絶不可在聚餐中举行弥撒圣祭,也不可把弥撒圣祭与聚餐联合举行。除非因为严重需要,弥撒圣祭不可在餐桌上举行,[159]也不可在饭厅或宴会场所,更不得在放有食物的大堂内举行,也不可在参与者在弥撒进行时,已坐在宴会桌的地方,举行弥撒。若为了极严重的理由要在弥撒后进餐的地方,举行弥撒圣祭,则须在弥撒结束与开始聚餐前留有明确的时间,并且不许在弥撒进行期间把正常食物端在信友面前。

 

78. 不得把弥撒庆典与政治事件或俗世事务连在一起,或连合于不完全符合天主教会训导的情况。此外,应絶对避免纯粹为了炫耀而举行弥撒,也不应以其它典礼形式来举行,包括俗世的仪式,以免扭曲感恩祭的真义。

 

79. 最后,在举行弥撒圣祭时,从其它宗教的礼节引入相反礼书规定的成分,此举应被视为极严重的违规。

 

注释

[123] 见《天主教法典》,9242项;《罗马弥撒经书》,「总论」,320

[124] 见圣事部,「我们的救主」训令(Dominus Salvator noster, 26 marzo 1929.3.26),1

[125] 见「我们的救主」,II

[126] 见《罗马弥撒经书》,「总论」,321

[127] 见路22:18;《天主教法典》,9241, 3项;《罗马弥撒经书》,「总论」,322

[128] 见《罗马弥撒经书》,「总论」,323

[129] 「梵二礼仪宪章廿五周年」,13

[130] 「莫大恩赐」,5

[131] 见「活于感恩祭的教会」,28;《罗马弥撒经书》,「总论」,147;「礼仪改革」, 4;「莫大恩赐」,4

[132] 《罗马弥撒经书》,「总论」,32

[133] 《罗马弥撒经书》,「总论」,147;见「活于感恩祭的教会」,28;亦见「莫大恩赐」,4

[134] 「活于感恩祭的教会」,39

[135] 见「礼仪改革」,2b

[136] 见《罗马弥撒经书》,「总论」,356-362

[137] 见梵二「礼仪」,51

[138] 《罗马弥撒经书》,「总论」,57见「梵二礼仪宪章廿五周年」,13;信理部,「主耶稣」宣言(Dominus Iesus, 2000.8.6: AAS 92 (2000) pp. 742-765)。

[139] 《罗马弥撒经书》,「总论」,60

[140] 见《罗马弥撒经书》,「总论」,59-60

[141] 见《罗马礼书》(Rituale Romanum),「婚配礼典」(Ordo celebrandi Matrimonium, 1990),125;《罗马礼书》,「病人傅油礼及牧灵工作」(Ordo Unctionis infirmorum eorumque pastoralis curae, 1972),72

[142] 见《天主教法典》,7671项。

[143] 见《罗马弥撒经书》,「总论」,66;亦见《天主教法典》,61, 2项;7671项;并与此有关的「有关非晋秩信友协助司铎圣职的某些问题」:实用的规定,31项。

[144] 《罗马弥撒经书》,「总论」,66;亦见《天主教法典》,7671项。

[145] 「有关非晋秩信友协助司铎圣职的某些问题」:实用的规定,31项;亦见《天主教法典》,61, 2项;宗座法律条文解释委员会,「释疑覆文」(1987.6.20: AAS 79 (1987) p. 1249)。

[146] 「有关非晋秩信友协助司铎圣职的某些问题」:实用的规定,31项。

[147] 见特伦多大公会议第廿二会期(1562.9.17),「弥撒圣祭」,第8章(DS 1749);《罗马弥撒经书》,「总论」,65

[148] 见若望保禄二世,「向一些到罗马述职的美国主教训话」,21993.5.28: AAS 86 (1994) p. 330)。

[149] 见《天主教法典》,3861项。

[150] 见《罗马弥撒经书》,「总论」,73

[151] 见《罗马弥撒经书》,「总论」,154

[152] 见《罗马弥撒经书》,「总论」,82, 154

[153] 见《罗马弥撒经书》,「总论」,83

[154] 见「礼仪改革」,5

[155] 见《罗马弥撒经书》,「总论」,83, 240, 321

[156] 「有关非晋秩信友协助司铎圣职的某些问题」:实用的规定,32项。

[157] 尤见《时辰颂祷礼》(Liturgia Horarum, 1971)「总论」,93-98;《罗马礼书》,「祝福礼典」(De Benedictionibus, 1984.5.31),「总论」,28;「圣母像加冕礼」(Ordo coronandi imaginem beatae Mariae Virginis, 1981.3.25),10, 14;圣礼部,「特殊团体弥撒」训令(Actio pastoralis, 19695.5.15: AAS 61 (1969) pp. 806-811);「儿童弥撒指南」(Pueros baptizatos, 1973.11.1: AAS 66 (1974) pp. 30-46);《罗马弥撒经书》,「总论」,21

[158] 见若望保禄二世,「天主仁慈」自动手谕(Misericordia Dei, 2002.4.7),2;见礼仪圣事部及圣职部,「释疑覆文」(Responsum ad propositum dubium: Notitiae 37 (2001) pp.259-260)。

[159] 见「礼仪改革」,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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