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士(修女)发愿仪式
发布日期:2023-08-05   |    作者:公教会礼仪发凡

会士(修女)发愿仪式

Ordo Consecrationis Virginum1970年)

圣礼部训令

(台湾地区主教团礼仪委员会译,摘自《修女发愿礼典》,1994年,()页。)

 

修会会士为实践福音劝谕,向天主誓许的发愿仪式,已经予以修订,以符合《礼仪宪章》的意愿。藉修会生活的约束而度献身于天主的生活,在教会的眼中常享有极崇高荣誉的地位。自从古代以来,教会就以礼仪仪式陪伴会士发愿的行为。梵二大公会议的教长曾指示会士发愿或重愿仪式须重新编订,给与更大的统一、简朴及庄严性,并且,除个别法律中另有规定外,使此仪式能在弥撒中为发愿者或重愿者采用(礼80)。

为实行此指示,礼仪宪章实施委员会编订了此发愿仪式。教宗保禄六世以其宗座权威,予以批准并命令把其纳入罗马礼典(Rituale Romanum)中,并予以公布,因此本圣礼部,依照教宗的命令,公布此仪式。

主教团(或同一语言之国家的联合委员会)与各国修会会长联合会商议后,应谨慎地注意此仪式的本地语文译本。

发愿仪式应表达出每个修会家庭的身分及精神。所以每个修会宜将此仪式加以适应,使其清楚地表现出修会的特质,然后将此仪式尽速呈请本圣礼部认可。

一切与此相抵触的事物均属无效。

 

部长:顾德枢机
秘书:布民尼总主教
197022日献主与圣殿节
发自圣礼部

 

会士(修女)发愿仪式

Ordo Consecrationis Virginum1970年)

  

(台湾地区主教团礼仪委员会译,摘自《修女发愿礼典》,1994年,1-5页。)

 

一、修会圣愿的性质和价值

1. 许多基督徒,为了响应天主的召叫,而奉献自身,接受修会生活的神圣约束,以事奉天主,并造福人群,期望透过福音劝谕(1),紧密地追随耶稣,使洗礼的恩宠在他们内发挥更大的效果(2)

2. 慈母教会始终重视修会生活,这种生活在圣神的领导下,在历史的过程中,曾采取了不同的形式(3)。教会给予修会生活法定的地位,并且对许多修会予以认可并以法律加以保护(4)

因为是教会接受矢发修会誓愿者的圣愿,并以公共的祈祷为他们祈求天主的恩宠,祝福他们,并把他们的奉献、与感恩祭结合在一起(5)

 

二、修会生活不同阶段的仪式

3. 会士经由几个阶段奉献与天主和教会:计有初学期、初愿(或其它神圣约束)和永愿。也有依照不同修会会宪的复愿。

4. 初学期是修会生活的开端(6),这是初学生和其修会团体的一段考验时期。进入初学期应举行一项仪式,藉以祈求天主的恩宠,以达到这期间的特殊的目的。这项仪式应简单而明了,祇有修会团体参礼。应在弥撒外举行。

5. 初学期之后矢发初愿。初学生在天主和教会面前,矢发暂愿,誓许随从福音劝谕。矢发暂愿可在弥撒中,但不得举行特殊的隆重仪式。初愿仪式包括授与会衣,和修会生活其它的标记,这是遵循极古老的习俗,在考验期间结束时授与会衣:因为会衣是献身与天主的标记(7)

如果一项许诺或其它承诺代替发愿(8),则此种仪式可在一适当的礼仪行为中相宜地举行:例如在圣道礼仪时、某一时辰的日课中、特别在晨祷或晚祷中,或者如果环境需要,便在感恩祭中举行。

6. 法律所规定的时期届满后便矢发永愿,藉此会士便永久献身为天主和教会而服务。永愿象征基督与其净配教会之间不可拆散的结合(9)

永愿的仪式宜于在弥撒中举行,要有适当的隆重仪式,并在修会团体和民众面前举行(10)。仪式包括以下各部份:

(a) 将发愿者的唱名或请求。如果愿意,此部分可省略。

(b) 讲道或劝言,为民众及发愿者讲解修会生活的价值。

(c) 主礼或神长询问将发愿者,是否准备好,依照本修会的会规,将自己奉献与天主,并遵循完美的爱德之路。

(d) 念祷文:将祈祷献给天主父,并呼求荣福童贞玛利亚和诸圣的转祷。

(e) 在教会、修会的合法上司、证人和会众面前发愿。

(f) 隆重的祝福或祝圣发愿者,教会藉此祝福,以礼仪式的祝圣、认可他们的修会誓愿,并请求天父将圣神恩惠丰富的赐给发愿者。

(g) 授与发愿者的标记(如果这是该修会的习惯),以象征永久献身于天主。

7. 有些修会依照会宪,在某些时期复愿。复愿可在弥撒中举行,但不可有隆重仪式,特别是屡次或每年复愿。祇有复愿具有法律效力时,才适于举行礼仪性的仪式。在许多修会中,复愿的习惯已经成为一种热心功课。这事可以多种方式完成,但凡属私人热心的事,而在弥撒中公开举行,是不值得称许的。但遇到特殊的周年,例如入会25周年或50周年,如果认为宜于公开复愿,则可用复愿的仪式,但要作必要的适应。

8. 由于每种仪式具有其特殊的性质,每种仪式要求单独举行。在同一礼仪行动中、应绝对避免举行几种仪式。

 

三、为发修会誓愿仪式所举行的弥撒

9. 无论何时,发修会誓愿,而且特别发永愿时,要在弥撒中举行,宜于从罗马弥撒经书或批准的专用经书中,选择「为发愿日」的庆典弥撒(Missa Ritualis)。但是在节日中,或在将临期、四旬期或复活期的主日上,则举行当天的弥补,可诵念在感恩经中为此机会的特殊经文和最后的祝福。

10. 由于发愿仪式所采用的圣道礼仪、甚能说明修会生活的意义和责任,当「为发愿日庆典弥撒」不克举行时,则依法可从特别的圣经选读中选择一篇读经。然而,在逾越节三日庆典、在圣诞节、主显节、耶稣升天节、五旬主日或基督圣体圣血节等节日,或在其它法定的节日上,则不可这样做。

11. 「发愿日庆典弥撒」中穿白色祭衣。

 

四、个别修会应作的适应

12. 入会仪式的各种规范(1-13条)并无约束力,除非清晰规定(例如,常应在弥撒外举行的仪式,2条)或仪式的性质要求如此(例如,仪式要简单明了,3条)。

13. 凡在弥撒中矢发修会誓愿或复愿的人,应取用暂愿、永愿、或复愿的仪式,除非他们拥有特别许可(11)

14. 每一修会宜对这些仪式做适当的适应,使其更清晰地反映并显示每一修会的性质和精神。为了这目的,适应仪式的许可给与每一修会,此适应应呈请圣座认可。

在发愿仪式中作出适应时,下列水点应特别遵守:

(a) 仪式应在福音后立即举行。

(b) 各部分的安排应保持完整,但并不阻止省略某些部分,或以性质类似的部分取代。

(c) 永愿及暂愿或复愿之间礼仪性的区别应严格保持。某一仪式所固有的不可插入其它的仪式中。

(d) 一如在适当之处所说明的,发愿仪式的许多经文可以变换,而且事实上应加变换,以便更清晰地反映每一修会的性质和精神。罗马礼典为此事提供数式任选经文,(修会)专用礼典也可提供其它类似的经文。

15. 由于在圣体面前发愿,即在领圣体之前发愿,是与礼仪的真正意义不协调的,新的修会不可采用这一作法。在特殊法律下而遵行这一习惯的各修会应劝导停止这一作法。

同样,敦劝所有遵行某种特殊仪式的会士,要采用最合乎礼仪的习惯,而要弃舍凡与新订礼仪原则相违的一切。这样,所期望的简朴、庄严和更大的统一方能达成(12)

 

注解

(1)       梵二大公会议,《教会宪章》43条;《修会生活的革新法令》1条。

(2)       同上,43条。

(3)       与注1同。

(4)       《教会宪章》45条;《修会生活的革新法令》1条。

(5)       《教会宪章》45条。

(6)       修会与在俗机构圣部,「为革新事」训令,19691613条。

(7)       梵二大公会议,《修会生活革新法令》17条。

(8)       《教会宪章》44条;修会与在俗机构圣部,「为革新事」训令,19691627

(9)       《教会宪章》44

(10)    《礼仪宪章》80

(11)     同上。

(12)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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