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与基督一同复活》训令
发布日期:2023-10-21   |    作者:公教会礼仪发凡

信理部

《为与基督一同复活》训令

论埋葬亡者及保存火化后的骨灰

 

天主教香港教区礼仪委员会及台湾地区主教团礼仪委员会合译

 

1. 为与基督一同复活,我们必须与基督一同死亡:我们必须「出离肉身,与主同住」(格后5:8)。

196375日,当时的圣部在《可敬及贯彻》(Piam et Constantem)训令中, 指示「该尽力保持尊敬地土葬信徒遗体的做法」,同时指出火葬「本身并不违反基督信仰」,故教会不再拒绝为那些要求身后火葬的信徒施行圣事和举行殡葬礼仪,条件是选择火葬不是因为「否认基督教义,或出于某些秘密会社的敌意,或敌视公教信仰和教会。」[1]上述教会纪律的改变,随后收录于1983年的《天主教法典》(拉丁礼),以及1990年的《东方教会法典》。

时至今日,火葬在不少国家越见盛行,与此同时,相反教会信仰的一些新思维,亦随之扩散。因此,信理部在征询了礼仪圣事部、宗座法律文本委员会、不同的主教团,以及东方教会主教会议后,认为适宜颁布新的训令,以申明教会主张优先以土葬方式埋葬信徒遗体的教义和牧民理由,并制订火葬后保存骨灰的准则。

 

2. 耶稣复活是基督信仰的至高真理,是基督宗教自始所宣讲的逾越奥迹的主要部分:「我所领受而又传授给你们的,其中首要的是:基督照经上记载的,为我们的罪死了,被埋葬了,且照经上记载的,第三天复活了,并且显现给刻法,以后显现给那十二位」(格前15:3-5)。

基督藉他的死亡和复活,救我们脱离罪恶,导引我们进入新生命,「基督怎样藉着父的光荣,从死者中复活了,我们也怎样在新生活中度生」(罗6:4)。更者,复活的基督是我们来日复活的基础和根源:「基督从死者中实在复活了,做了死者的初果。[……]就如在亚当内,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内,众人都要复活」(格前15:20-22)。

的确,基督在末日固然要使我们复活,但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确已与基督一起复活了。事实上,在洗礼时,我们已浸进于基督的死亡和复活,以圣事的方式与基督相似:「你们既因圣洗与他一同埋葬了,也就因圣洗,借着信德,即信使他由死者中复活的天主的能力,与他一同复活了」(哥2:12)。我们既藉洗礼与基督结合,也就实在的参与了复活基督的生命(参看弗2:6)。

因着基督,信徒的死亡有了积极的意义。基督徒的死亡观,在教会礼仪中,表达得淋漓尽致:「天主,为信仰你的人,生命只是改变,并非毁灭,当我们在世上的寓所被拆除后,你又赐给我们在天上永恒的居所。」[2] 人死时,灵魂与肉身分离,但在复活时,天主要赐予我们肉身不朽的生命,使它与灵魂再次结合而改变。教会被召要在现世宣讲她对复活的信仰:「死者复活是信徒的信心所在;我们生活在这信念中。」[3]

 

3. 教会秉承极古老的基督徒传统,一直主张在墓地(坟场)或其他神圣的地方土葬亡者的遗体。[4]

基督的死亡、埋葬及复活,光照了基督徒有关死亡的意义;[5]为纪念基督死亡、埋葬及复活的奥迹,「土葬」成为相信和期待肉身复活的最恰当表达形式。[6]

慈母教会陪伴信徒完成尘世的旅途后,在基督内向天父呈上她宠爱的子女,且满怀希望,将那要光荣复活的肉身,如同种子,播于地里。[7]

借着土葬信徒的遗体,教会肯定她对肉身复活的信仰 [8],并刻意表明人身体的莫大尊严,因为人的身体是人位格的组成部分,是人身分的一部分。[9] 因此,教会不能容许错误的死亡观或其仪式及态度,比方:「死亡」彻底消除了人的存在(人死如灯灭)、或「死亡」是与大自然或宇宙融合的时刻、或「死亡」是作为轮回再生的一个阶段、又或「死亡」使人从肉身的「牢狱」中获得终极的释放。

此外,在墓地(坟场)或其他神圣的地方埋葬亡者,很符合对已亡信徒遗体的敬意和尊重;他们藉洗礼成为圣神的宫殿,「圣神曾以他们的身体为工具和器皿,履行了许多善工。」[10]

因着埋葬死者,义人多俾亚在天主前备受称许;[11] 教会视埋葬死者为形哀矜之一。[12]

最后,在墓地(坟场)或其他神圣的地方埋葬已亡信徒,能鼓励家庭成员及整个信徒团体记念亡者及为亡者祈祷,同时能推动对殉道者和圣人的敬礼。

通过在墓地(坟场)、教堂或教堂四周埋葬已亡信徒的做法,基督徒传统维系了生者与死者间的关系,并抗衡避而不谈死亡的事实及死亡对基督徒的意义,或把死亡视作纯粹私人(个人)事件的倾向。

 

4. 若因为卫生、经济或社会理由,而选择火化遗体,这选择仍绝不应违反已亡信徒曾明确表示或可合理推断属其本人的意愿。教会在信理上不反对火化遗体, 因为火化遗体并不影响亡者的灵魂,也不妨碍全能的天主使亡者的肉身复活,获得永生。故此,「火葬」就其本身而言,并不相反基督徒有关灵魂不灭,以及肉身复活的教义。[13] 教会继续优先土葬遗体,因为这做法更能表达对亡者的尊敬。无论如何,教会并不禁止火葬,「惟不得为反对基督教义而选择火葬。」[14] 只要没有违反基督教义的动机,在为亡者举行殡葬礼仪后,教会应为火葬的选择,提供相关的礼仪和牧灵指引,尤其为要避免任何恶表,或宗教模棱两可的迹象。

 

5. 在合法的动机下,选择火化遗体,信徒的骨灰必须安放于神圣的场所,即墓地(坟场);或某些情况下,在圣堂,或专门为供放骨灰的场所;这场所需由教会当局举行奉献礼。

远自教会初期,基督徒已经渴望在团体中为已亡信友祈祷和纪念他们。亡者的坟墓遂成为祈祷、纪念和反省的地方。已亡信者是教会一分子;教会相信「所有基督信徒是共融相通的,包括那些在此世作旅客的,那些在净炼中的亡者,以及那些在天堂上享真福的,共同组成一个教会。」[15]

在神圣的地方保存亡者骨灰,能确保他们的亲属和信徒团体不会忘记亡者和不为亡者祈祷,更能避免亡者被遗忘,或对亡者的遗骸失去尊重;尤其当一代又一代 的亲人离世后,这是有可能发生的。在神圣的地方保存亡者骨灰,也可避免任何不恰当或迷信的做法。

 

6. 鉴于上述原因,不允许在家中(住宅)保存亡者骨灰。只有在重大及例外的个案,教会教长(Ordinary)视乎当地文化的情况,在主教团或东方教会主教会议的同意后,才可批准在家中(住宅)内保存亡者骨灰。尽管如此,不得把骨灰拆分给各家族成员,且要确保骨灰得到应有的尊重。

 

7. 为避免出现任何「泛神论」、「自然宗教」或「虚无主义」的迹象,不允许把骨灰撒于空中、大地或海里,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撒灰;也不允许把骨灰保存在纪念品、珠宝或其他物品内。总不可为了卫生、社会或经济理由选择火化,然后作出这样的行为。

 

8. 若亡者恶意地为相反基督徒信仰,要求火化和把他的骨灰撒归大自然,则必须按照教会法典的规定[16],拒绝为他举行基督徒殡葬礼仪。

 

此训令于201632日信理部常务会议中通过。

教宗方济各同年318接见部长梅勒枢机时予以批准,并颁令公布。

2016815日圣母蒙召升天节日发自罗马信理部

 

谢拉梅勒枢机(Gerhard Card. Müller)(部长)

路易拉达理亚总主教(+ Luis F. Ladaria, S.I.)(秘书长)

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汤汉枢机准 20161128

 

注解

[1] AAS56(1964)822-823

[2] 《罗马弥撒经书》,「为亡者颂谢词」第一式。

[3] 戴都良,《论肉身复活》De Resurrectione carnis, 1,1: CCL2, 921

[4] 参看《天主教法典》11763项;1205条;《东方教会法典》8763项;868条。

[5] 参看《天主教教理》1681

[6] 参看《天主教教理》2300

[7] 参看格前15:42-44;《天主教教理》1683

[8] 参看圣奥思定,《论奔丧》De cura pro mortuis gerenda, 3,5: CSEL41, 628

[9] 参看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14

[10] 参看圣奥思定,《论奔丧》De cura pro mortuis gerenda, 3,5: CSEL41, 627

[11] 参看多2:9; 12:12

[12] 参看《天主教教理》2300

[13] 参看圣部,《可敬及贯彻》(Piam et Constantem)训令:AAS56(1964), 822

[14] 《天主教法典》11763项;参看《东方教会法典》8763项。

[15] 《天主教教理》962

[16] 《天主教法典》1184条;《东方教会法典》876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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