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殡葬礼》导言
发布日期:2023-11-05   |    作者:公教会礼仪发凡

《基督徒殡葬礼Ordo Exsequiarum》导言

 

1. 教会在其子女的殡葬礼中,庆祝基督的逾越奥迹,期待那些受过洗的人,既与死而复活的基督合为一体,也将与他一起出死入生。按灵魂来说,他们将得到净化,被接往天堂与诸圣共聚;按肉身来说,他们期待着基督的第二次来临和肉躯的复活。

 

因此,教会为亡者献上实现基督逾越奥迹的感恩祭,并为他们祈祷。由于基督所有肢体都共融相通,这些代祷能为亡者的灵魂带来助佑,为生者带来希望的慰藉。

 

2. 基督徒为已亡的兄弟姊妹举行殡葬礼时,应一心一意肯定自己对永生的希望,但不可令人误会,以为他们疏忽或藐视当时当地人士的感受和殡葬习俗。无论家族传统、地方风俗,或办理丧事之团体的特殊仪式,只要认为是好的,都可自由采用,但如违反福音精神,应予以改变。这样,基督徒的殡葬礼,便能宣示逾越的信仰和福音的精神。

 

3. 对已亡信友的遗体表示尊敬,是应该的,因为他们的身体,曾是圣神的殿宇,但应避免虚有其表的排场和炫耀。在亡者离世与安葬之间,应提供足够机会,让人为亡者祈祷,及宣示他们对永生的信仰。

 

按各地丧礼习惯,以下时刻似乎比较重要:在亡者家中守灵,入殓,及移灵至墓地(出殡)。其间,众亲友,如果可能,整个(堂区)团体,宜共聚一堂,在圣道礼仪中聆听希望与安慰之言,奉献感恩祭,并向亡者作最后告别(告别礼/辞灵礼)。

 

4. 根据世界各地情况作出考虑后,现今提供成人殡葬礼三个模式:

 

(1)   第一个模式把礼仪分在三处举行,就是:在亡者家中、在圣堂及在墓地。

(2)   第二个模式只在两处举行:在圣堂及在墓地。

(3)   第三个模式只在一处:就是在亡者家中举行。

 

5. 殡葬礼的第一个模式,几乎与以前「罗马礼书」所提供的相同。这模式,至少在乡村,通常把礼仪分在三处举行:在亡者家中、在圣堂、在墓地,并包括由亡者家中到圣堂、由圣堂到墓地两个「游行」。但是,这种游行,特别在大城市,已不再普遍,或因各种原因,不方便举行。另一方面,由于神职人员短缺,或墓地距离圣堂甚远,司铎屡屡不能到亡者家中或墓地主持礼仪。因此,当鼓励信友,当没有执事或司铎在场时,自行诵念指定的祷文和圣咏,但如果这也不能做到,则省略在亡者家中和墓地的仪式。

 

6. 按照这第一个模式,在圣堂的礼仪,通常包括殡葬弥撒;但在逾越节三日庆典、节日(Solemnities)、将临期和四旬期及复活期的主日,禁止举行殡葬弥撒。但是,由于牧民需要,在上述日子,仍可在圣堂举行殡葬礼仪,而不举行弥撒。(弥撒当尽可能在其它日子举行。)在此情况下,便应举行圣道礼。因此,在圣堂举行的礼仪,无论是否有弥撒,都常常包括圣道礼。这迄今所谓的「追思仪式absolutio」,从此应称为「告别礼(辞灵礼)」。

 

7. 殡葬礼的第二个模式,把礼仪分在两处举行,即:墓地小堂,以及墓穴旁。这个模式不构思在现场举行弥撒,但宜于下葬前或下葬后,在亡者遗体不在场(的圣堂)举行弥撒。

 

8. 若依照第三个模式,殡葬礼便在亡者家中举行。这模式为某些地方来说,可能完全无用,但在其它地区,却实际上有此需要。由于各地情况各异,这模式故意不列明细节,但至少应提供一些指示,好使这模式能与上述两个模式有相同之处,譬如:圣道礼和告别礼。其余细节,则留待主教团按牧民需要而安排。

 

9. 依照这新订《基督徒殡葬礼》,来准备本地专用的殡葬仪式时,主教团可决定是否保留这三个模式,或变更其次序,或删掉其中一个或两个模式。因为很可能在某一国家,其中一个模式,例如:第一个模式,是唯一受用的,故删去其它两式。但在其它国家,则可能三个模式都需要。主教团可按牧灵需要,作出适当的安排。

 

10. 出殡弥撒后,举行告别礼(辞灵礼)。

 

这仪式的意义并非为净化亡者,因为亡者是藉感恩圣祭得到净化的。其实这仪式是「告别礼」;藉此,信友团体在其已亡成员的遗体被安葬前,向亡者作最后致敬。虽然,死亡往往蕴含离别的意味,但基督徒,身为基督肢体,在基督内合而为一,即使是死亡,也不能将他们分开(1)

 

司铎应在导言中简单介绍,并解释「告别礼」的意义,并邀请大家祈祷,接着是默祷片刻,然后是洒圣水和奉香,最后是告别歌。此歌曲应配以合适的歌词和旋律,不但适合所有参礼者一同咏唱,更应令人感到这是整个「告别礼」的高峰。

 

此外,告别的标记包括洒圣水和奉香。洒圣水是纪念亡者借着洗礼,已进入永恒的生命;而奉香则表示对亡者遗体的尊敬,因为它曾是圣神的殿宇。

 

告别礼只可在出殡,即向在场的亡者遗体告别时举行。

 

11. 任何为亡者举行的礼仪,无论是殡葬礼或其它仪式,都着重宣读天主圣言,以宣扬基督的逾越奥迹,加强在天国重逢的希望,教导人尊敬亡者,并鼓励他们为基督徒生活作见证。

 

12. 教会为亡者举行「时辰颂祷」(日课)时,以圣咏作为祈祷,来表达悲痛之情,和激发真正的信心。因此,牧者应透过适当的教导,指引信友团体,至少对殡葬礼所用的一些圣咏,有更清楚、更深入的认识。至于因牧灵理由,经常在仪式中吟唱的其它歌曲,也应启发人「对圣经充满甜蜜而生动的爱」(2),且富有礼仪精神。

 

13. 基督徒团体在祈祷中宣示信德,并热切地为成人亡者代祷,使他们能在天主前得享永福。至于已亡的儿童,(教会)相信他们借着洗礼,成为天主的义子,便已得享永福,但教会为他们的父母,亦为亡者的所有亲友,献上祈祷,使他们能在哀伤中体会到信仰的慰藉。

 

14. 一些地方,基于本地教会的专用法律,或由于献仪基金,或由于风俗,在殡葬礼,或其它时刻,惯常诵念「亡者日课」;这习惯仍可继续,但要虔敬得体地举行。鉴于现代生活要求,和牧民因素,也可用「守夜礼」或「圣经诵祷」(参阅第27-29条)来代替「亡者日课」。

 

15. 按《天主教法典》第1183条,应为慕道者举行殡葬礼;同样,亦可为以下人士举行殡葬礼:

 

(1)   本已由父母安排领洗,但在领洗前死去的儿童。

(2)   在其它教会团体或非天主教会受洗的人士,但须得到教区教长的同意。若知悉当事人不愿意,或有其教会牧者在场,便不该为其主持殡葬礼。

 

要为选择火葬的人举行殡葬礼,除非证明其选择有反教的动机,就如圣部于一九六三年五月八日颁布的「论火葬de cadaverum crematione」训令中第2-3条所示(3)

 

火葬礼应按当地惯用的模式举行;但举行方式不应模糊教会重视土葬的立场,因为基督也曾甘愿被埋葬。同时,亦应避免引起「坏榜样」和混淆视听的情形。

 

通常在墓地小堂或墓穴旁举行的仪式,亦可在火葬场举行。如果没有合适的场所,甚至可在火葬室举行,唯须避免「坏榜样」或「信仰无差别论」的危险。

 

对亡者的职务

 

16. 在殡葬礼中,所有天主子民须紧记,各人均有其角色及职务:父母、亲友、安排丧礼者、基督徒团体,及身为「信德之师」和「施慰使者」的司铎,尤其他要主持礼仪及举行感恩圣祭。

 

17. 众人,尤其司铎,应切记他们在殡葬礼中,把亡者托付给天主时,同样也有责任坚强参礼者的望德,激发他们的信德,确信逾越奥迹及死者的复活。这样,他们既传达慈母教会的关爱和同情,且以信仰的慰藉,减轻信友的重担,又不会冒犯其它哀悼的人。

 

18. 在筹备和安排殡葬礼时,司铎不单要考虑亡者的一生,和他逝世的情况,更要关注亡者亲友的悲痛心情,以及他们在基督徒生活上所需的帮助。司铎更要特别顾及出席殡葬礼的众人:他们当中可能是天主教徒或非天主教徒,有偶然或从没有参加过弥撒的,也有似乎失去了信德的;他们都因前来参加殡葬礼,而听到福音。司铎要紧记自己是基督福音的仆人,为大众服务。

 

19. 除弥撒之外,执事可主持所有殡葬礼仪。如有牧灵需要,主教团可经宗座许可,授权平信徒主持殡葬礼。

 

如采用殡葬礼第一个模式,又没有司铎或执事在场,则建议由平信徒主持在亡者家中和墓地的仪式。这建议亦适用于为亡者的守夜礼。

 

20. 在殡葬礼中,除了来自礼仪职务和圣秩的区别,以及按礼规给予国家首长的礼待外,无论在行礼时或外表仪式上,都不应给任何个人或任何地位的人士特殊礼待(4)

 

主教团可作之适应

 

21. 根据《礼仪宪章》(第63b),各地主教团有权仿照这拉丁本《基督徒殡葬礼》,编写本地专用的殡葬礼,以适应本地需要。本地专用的殡葬礼,经宗座认可后,便可在有关地区应用。

      

主教团作出适应时,有以下权力:

 

(1)   按这拉丁本《基督徒殡葬礼》划定的范围,决定当做的适应。

(2)   谨慎和明智地衡量,在当地人民的传统及文化中,有那些成分,可适当地被接纳,然后向宗座建议他们认为有益或需要的适应,以便    取得宗座同意后,纳入本地专用的礼仪中。

(3)   在现存的本地专用礼书中,如有独特的成分,只要符合礼仪宪章的规定和配合现代的需要,都可保留,或加以适应。

(4)   准备合乎当地语言及文化特质的经文译本;如认为适合,也可配上适当的音乐来咏唱。

(5)   对本导言作出适应及补充,使礼仪服务人员完全掌握仪式的意义,并有效地实行。

(6)   在主教团督导下出版本地礼书时,可以为适合牧灵需要,重整其内容编排,但不可省略拉丁标准版的任何内容。

 

如果适合,也可附加一些礼规或经文,唯须以符号或字体标明,使之与拉丁标准版的礼规和经文有别。

 

22. 准备本地专用的殡葬仪式时,主教团有权:

 

(1)   依照第9条所示,按一个或多个模式,重新编定其仪式程序。

(2)   如果合适,可采用第六章的任选经文,来取代仪式中原来的经文。

(3)   依照第216项的指示,当这拉丁本《基督徒殡葬礼》提供多个任选经文时,本地礼书也可附加同类的经文。

(4)   决定应否委任平信徒主持殡葬礼(参阅第19条)。

(5)   因牧灵需要,可下令取消洒圣水及奉香,而以其它仪式代替。

(6)   规定殡葬礼所用的礼仪颜色,既要符合当地民众的感受,即不违反人们悲痛的情绪,但也要表达出逾越奥迹给予基督徒的希望。

 

司铎在筹备殡葬礼仪时的职责

 

23. 司铎要考虑不同情况的需要,以及亡者家属和团体的意愿,善于利用礼书所提供的各项任选经文和仪式。

 

24. 仪式中每个模式,都能以简朴的形式举行;但为配合各种需要,亦提供多篇经文,以供选用。

 

(1)   通常所有经文均可互相调换,以便在团体或家属协助下选用,为更贴切反映个别情况。

(2)   礼仪中某些成分不是必要的,而是视情况随意附加的。例如:在亡者家中为守丧者的特别祈祷。

(3)   遵照礼仪传统,游行时的经文,有较多选择。

(4)   因礼仪方面的理由,而列出或提议的圣咏,如在牧灵上会有困难,便可用另一首圣咏代替。甚至圣咏中的一节或数节,如从牧灵考虑上,认为不合适的,也可省略。

(5)   按情况,调整经文中的性别和人数。

(6)   祈祷文中,括号内的字句可按情况省略。

 

25. 有意义和庄严地举行殡葬礼,跟司铎对亡者应尽的职务,互相紧密联系。司铎必须对「基督徒奥迹」及自身的「牧职」有整合的了解。

      

在众多职务中,司铎尤其要:

 

(1)   陪伴病患及临终者,正如「罗马礼书」相关部分所示。

(2)   教导基督徒死亡的意义。

(3)   对亡者家属表达关心爱护,在哀伤中予以支持,并藉礼书所提供的各项选择,与他们一起准备殡葬礼。

(4)   把亡者礼仪,整合于堂区的礼仪生活及牧灵职务。

 

(圣礼部于1969年发表、按1983年《天主教法典》修订)

 

注解

 

(1) 参阅Simeon Thessalonic, De ordine sepultura. PG 155, 685B

(2) 《礼仪宪章》第24条。

(3) AAS 56

(4) 《礼仪宪章》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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