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会法角度剖析礼仪流弊的危害(连载二)
发布日期:2025-07-15 | 作者:意鸣子从教会法角度剖析礼仪流弊的危害(连载二)
何谓礼仪流弊(abuse)?
流弊(abusus,abuse)一词在拉丁语原文中是妄用、滥用或弊端的意思。中文法典把它译为了流弊,也就是流行的弊端。尽管教会文件在提及礼仪时使用了 “弊端”或“滥用” 这一术语,但对于礼仪弊端并没有官方定义。由于身份不同,可能对“礼仪弊端”的理解也不同:神职人员中有些人可能认为,只有严重冒犯圣体的行为才属于礼仪弊端;教友可能认为司铎不按教会规定举行圣事就是对礼仪的冒犯;而教会礼仪法认为,在礼仪中错误的任何事情都称为礼仪弊端。比如,当司铎故意偏离《感恩祭典》和《弥撒经书总论》弥撒的规范,用其私人改动来代替弥撒的礼仪规范和规则时,就会发生礼仪的滥用。
从法律语言来讲,滥用、妄用行为或弊端就是违法行为;礼仪滥用或礼仪弊端就是违法了教会礼仪法,即由教宗本人、大公会议或教廷各部所颁布的礼仪法规,如《天主教法典》、梵二文献《礼仪宪章》、礼仪书、《活于感恩祭的教会》通谕、《弥撒经书总论》、《礼仪日课总论》、《弥撒读经总论》、《救赎圣事训令》等等。
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文献《礼仪宪章》第22号讲:“任何其他人士,即便是司铎,决不得擅自增、减,或改变礼仪的任何部分。”法典846 条 1项也对举行礼仪做出明确规定:“在举行圣事时,应忠实地遵守主管当局批准的礼仪书;因此任何人不得擅自增添、减少、或改变之。”礼仪流弊就是指某些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增添、减少、或改变了礼仪的任何部分”。增添、减少、或改变了礼仪的任何部分,可能是内容方面,也可能是质料方面,还可能是礼仪形式。无论是增添、减少还是改变礼仪任何部分,都是违反礼仪法行为,情况严重的话还可能会导致圣事无效,甚至触犯教会刑法。若举行礼仪的弊端触犯了教会刑法,要受到教会刑法的处罚。
教会法典给出合法有效的举行礼仪的原则:“这样的敬礼由合法被任命的人员,以教会的名义,并按教会权力所批准的行为来举行。”(法典834条2项) 若是举行礼仪的人员不合法,或者合法人员不按“教会权力所批准的行为”举行礼仪,都是对神圣礼仪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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