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会法角度剖析礼仪流弊的危害(连载六,完)
发布日期:2025-07-20 | 作者:意鸣子从教会法角度剖析礼仪流弊的危害(连载六,完)
教会权威对礼仪滥用的回应
教宗比约十一世说过:“教会从她的建立者基督那里获得了维护神圣敬礼之神圣性的职责,因此她有责任在维护祭献及圣事的内容完整的同时,对庆典、礼仪、规程、祷文以及圣歌加以规范,为使这种庄严的公务司祭职(public ministry)得到恰当的规范——我们特别将这种显著的神圣行为称为礼仪(Liturgy)。”(《神圣敬礼》宗座诏书 Divini Cultus)
“最后应切记,由司铎私见所展开的礼仪革新,丧害教友的尊严,并在举行圣事时,开启各人使用各人仪式的歪风,这将扰乱整个教会的秩序。”(《礼仪改革训令》1)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于《活于感恩祭的教会》第52号中说:“但令人惋惜的是,尤其自梵二大公会议后的礼仪改革以来,由于对创新及适应的意义的误解,以致产生不少弊病,使许多人感到痛苦。一些针对「形式主义」而有的反应,特别是在某些地区,促使有些人认为由教会的重要礼仪传统及教会的训导所选择的「形式」并不具约束力,他们引进种种未受主管当局许可、且叉常是完全不适当的创新做法。”
“礼仪绝不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它不是主祭者的,也不是参礼会众的”(活于感恩祭的教会52)。礼仪是整个教会的行动,是元首基督与身体教会的行动。
“不尊重礼仪规范有时甚至会导致严重的滥用形式,掩盖奥秘的真理,并在天主子民中引起沮丧和不安 。这种滥用与大公会议的真正精神毫无关系,牧者们应谨慎而坚定地予以纠正。”(若望保禄二世《圣神与新娘》SPIRITUS ET SPONSA 牧函 15)
教宗方济各:我对各地在庆祝礼拜仪式时的滥用行为感到难过。与本笃十六世一样,我感到遗憾的是,“在许多地方,新弥撒的方案没有得到庆祝,而是被解释为对创造力的授权甚至要求,这导致了几乎无法忍受的扭曲。我根据经验来讲,因为我也经历过那个充满希望和困惑的时期。我也看到了礼仪的任意扭曲,是如何对完全植根于教会信仰的人造成深重的痛苦。”(教宗方济各牧函 July 16, 2021 accompanying his Motu Proprio Traditionis Custodes)
教宗方济各的宗座牧函《我渴望而又渴望》Desiderio Desideravi: 论神的子民的礼仪形式 "23.让我们在这里明确一点:庆典的每一个方面都必须小心翼翼(空间、时间、手势、语言、物品、法衣、歌曲、音乐...),而且每一条规定都必须遵守。这种关注将足以防止从大会抢走欠它的东西;也就是说,逾越节的神秘仪式是根据教会制定的仪式来庆祝的。”(《我渴望而又渴望》23号)
结论
教会大声疾呼,可是聆听者又有几人?天主子民,尤其是天主的司铎要聆听教会的声音:“我们不能对流弊保持缄默:它们有些颇为严重,违反礼仪和圣事的本质,与教会的传承和权威背道而驰,且经常在某些教会环境中危及礼仪庆典。有些地方,在礼仪规范上的流弊几乎已习以为常,这显然是不可容许的,并应当停止。”(救赎圣事训令4)
神圣礼仪是天主教崇拜的核心和天主子生活的顶峰,属于整个教会,具有神圣性,是教会传承的神圣托付,必须依据既定规范和传统举行。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议的《礼仪宪章》从教义和《天主教法典》明确规定,礼仪的规范制定权仅属于教会权威,其他人,即便是司铎,也无权更改(参礼仪宪章 22,法典838条)。
为能正确地举行神圣礼仪,必须严格按照教会当局所规定的礼仪来举行,这样才能避免产生弊端或对礼仪的不敬。为此,“主教因有维护全教会统一的责任,故应推行普世教会的共同纪律,并应督促遵守教会的一切法律。”(法典392 条 1项)
教会《礼仪宪章》指出,为获得礼仪的恩宠实效,需要个人以纯正心灵的准备,心口合一,且有意识的举行与参与,“所以,牧灵者应该注意,使在礼仪行为中,不仅为有效及合法举行前遵守法律,而且要使信友有意识地、主动地、实惠地参与礼仪。”(礼仪宪章11)
《教区司铎牧灵手册》也给出举行礼仪的指导方针:“司铎应知道,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以添加或删改来窜改礼仪,或不穿祭衣,或不用圣器或不在指定的地方举行礼仪,在领导角色上必定失败,能导致信友们的迷失。除了承认有必要的情况和正当的例外,强烈要求司铎们,使新生的教会团体的礼仪活动,尽可能循规矩并具尊严。也需要记得庄重的举行礼仪,更会吸引那些有意要成为基督徒的人士。”(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