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人物:加里雍
发布日期:2025-11-24   |    作者:李建刚

   一、保禄林多逗留期间(参18:1-17)遇到的罗马官员加里雍的提及连同在德尔斐发现的所谓加里雍铭文”、关于劳狄皇帝颁布的“驱逐犹太人敕令”的提法(赞宗18:2)以及与异教文献(如苏埃托尼乌斯《劳狄传》25:4节,卡西乌斯·狄奥《罗马史》第60卷6章)和保禄书信中的记载相互印证对于确立保禄生平的年表,从而对于整个早期教会的编年学具有基础性意义。此外,18:1-17节也构成了关于路加著作的资料来源与编辑批评研究的起点。加里雍在新约中仅在一次司法冲突中被提及(参宗18:12-17)。

  卢基乌斯·尤尼乌斯·加里雍·安纳埃阿努斯(Lucius Iunius Gallio Annaeanus),原名卢基乌斯·安纳埃乌斯·诺瓦图斯(Lucius Annaeus Novatus),在被元老加里雍收养之前曾使用原名。他是修辞学家老塞内卡(Seneca the Elder)的长子,同时也是哲学家、诗人兼尼禄皇帝的导师小塞内卡(Seneca the Younger)的兄长。关于加里雍的记载可见于塔西佗、老普林尼、狄奥·卡西乌斯以及他著名的弟弟小塞内卡的著作中;后者将自己的著作《论愤怒》(De ira)与《论幸福生活》(De vita beata)献给他。加里雍很可能于公元51/52年间担任哈雅省的总督(参18:12),但也有可能是在52/53年。如今在林多市集广场上仍然可以看到他的审判席(希腊语:“βῆμα,参18:121617)。在经历了一段成功的政治生涯后,他大约在公元65或66年被逼自尽与他弟弟小塞内卡被迫自杀的时间相近卒于公元65年

   二、18:12节中,加里雍被称为哈雅省的总督”。他以形式上的法律理由驳回了林多的犹太人对保禄提出的控告(18:12-15),并以果断的态度(14a和第16a)阻止了进一步的讨论甚至包括控辩双方之间的争论。现场民众的愤怒随后发泄在会堂的主管所提名的索斯特乃身上,他很可能是此次起诉的发起人。然而加里雍对这起暴力行为置之不理(17节)。要将历史上的加里雍与《宗徒大事录》中路加描绘的加里雍统一起来,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异教文献中的记载存在差异,并且结合心理分析的解读,可能会与史料批判和编辑历史的研究结果相冲突反之亦然。因此,与其陷入“历史加里雍”与“路加笔下加里雍”的循环论证或无解争议之中,不如更有意义地探讨加里雍这一角色在路加叙述中的功能以及该段经文的传达意图,大致可以概括如下:路加要表达的是:保禄,即基督徒既非国家的敌人,也未违反罗马法律。犹太宗教代表对保禄提出的控告,其实出自他们内部关于梅瑟律法的不同理解特别是在是否承认纳匝肋人耶稣为默西亚的问题上。这类宗教内部的见解分歧在罗马法律眼中并不构成犯罪。因此,从一开始,这样的争议在法庭上就不值得讨论。顺理成章地,加里雍甚至没有让保禄开口为自己辩护。路加借此向罗马司法当局传递了一个潜台词般的建议:不应因犹太人方面的起诉就对基督徒发起法律程序。在这一层面上,加里雍被描绘成一位理想的公务员。他与其他一些在《宗徒大事录》中出现的高级罗马官员一样,看不出基督徒或其领袖有何可指责之处(参23:29;25:18)。加里雍索斯特乃被殴打一事未作干预,是其一贯“冷处理”的延伸:在他看来,争执的双方都不值得认真对待,只不过是些“聒噪之徒”。整个《宗徒大事录》的后半部分充满了类似的情节:骚乱场面(15:2;19:40;23:7,10;24:5)、愤怒的群众(16:22a;19:32,34)以及身体上的惩罚(5:40;7:57;16:22,37)。施害者最后自食其果,是古代格言(例如“害人终害己”)以及寓言文学中的常见主题。类似的“反转”也见于12:19节:被囚的伯多禄奇迹般地得救,而看守他的士兵却反被囚禁。这种身体惩罚的动机也在古代的喜剧和讽刺文学中很常见。路加时代的读者可能会对此感到好笑,而今人则会因反犹主义的惨痛历史而感到遗憾和痛心。

   三、加里雍过去和现在都未被视为一位独立的重要人物他一直处于其著名兄长塞内卡和宗徒保禄的阴影之下。然而,他在教会对塞内卡的接受与诠释中的意义却不应被低估。由于他与保禄的亲身接触,以及与塞内卡的亲属关系,他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重要性。所谓《保禄与塞内卡的书信往来》是一部伪托之作,这部作品在早期教会中广为流传,并一直延续至中世纪,作为一部具有教化意义的读物而受到接纳。它之所以显得可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两点支撑:一是4:22节提到的“凯撒家里的人问你们”;二是历史上加里雍保禄确有相识。

尽管这并不能算作历史上加里雍本人的功劳,但正是这一背景为“塞内卡皈依基督教”的传统提供了可能性,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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